不以「同性戀」為豪 一名女同性戀者過來人
近月在基督教界對於「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討論,可說是前所未有的熱烈,但為何在社會上卻似乎未有普遍的討論?就連一些非基督徒的同性戀者,也從未聽過此條例?
我是一位女基督徒,自初中時代經歷了多年被同性吸引的掙扎,但我從不以「同志」自居,也不以「同性戀」為豪;相反地,我從一開始發現自己有此傾向,便希望找出原因,也希望與其他女孩一樣能與男孩談戀愛。經過這麼多年,我看了無數書籍、文章;接受了數年的心理輔導;再加上在一個專門輔助同性戀者的機構中認識了其他有同樣掙扎的男性女性,我明白到原來那份對同性的愛慕,主要是渴望尋回從父母親身上得不到的親密感和安全感,或受早年性侵犯的經歷影響。若我不知道這個後天的成因,或許還會從此以為自己非同性不愛!現今的我已不再上癮地追求同性戀行為帶來官能上的快感,反而,我會覺得整天想念同一個女性為我帶來捆綁、不自由的感覺。
可惜,現今全世界都已根深柢固的流傳著「同性戀是天生」的言論。其實自七十年代美國心理學協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主席Prof. Spitzer在激進同志團體的輿論壓力下,將同性戀從官方的「精神病手冊」中剔除後,「天生論」便不徑而走。不過,傳媒卻從沒有報導過在這十多年間,不少美加的心理學家、行為科學家及社會工作者,已作出大量研究,發現同性戀心理及行為,都無確實的生理學理據支持,但卻受個人的後天因素影響;相反地,同性戀行為可引致個人對同性在生理上的異常反應。最重要的,是同性戀傾向是可改變的。若是同性戀是天生,為何可以改變呢? (讀者如希望在這方面獲得更多資料,可登上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NARTH) 的網頁http://www.narth.com )
既然沒有實質的理據支援同性戀是天生的,我們便不可將同性戀傾向與其他生而如此的狀況 (如性別)視為同等,從而尋求法律上的保護。這是後現代人類高舉自我的一種表現,但是否每一種個人喜好都需要獲得整個社會的認同?當有不支持同性戀論調出現時,又是否一定要訴諸法律?再者,提出立法訴求的只是一小撮的同性戀者,並不代表所有同性戀者的意願 (至少我便強烈反對)。我深盼支持立法的人士,能重新理性地認識同性戀這個課題,不要矯枉過正,以跟隨那些已經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歐美國家的步伐為開明。當然,公眾人士也需要被教育,不應視同志為怪物,始終人有選擇同性戀或異性戀的權利,雇主也應客觀地以個人的工作能力而非以性傾向去衡量應徵者及員工。如歧視不再存在,也不需要有「反歧視立法」了。不知大家可否從「非法律」的方向去解決社會的紛爭呢?